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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小荆向本報咨询说,一年前,他来到一家粮油公司當保安,公司向他們發放了同一礼服,共收取了500元的押金。那時公司许诺说,在他分開公司時會将全数押金如数退還。
近日,小荆找到了更合适本身的新事情岗亭,因而向公司提出告退并很快获得公司的赞成。随後,他将保安礼服交還给公司,同時,向公司出具了公司给他開据的押金證實,请求公司退還押金。但是,公司回绝退還押金。公司的来由是:礼服是發给你穿用的,你已穿了一年多了,礼服交回来也没有用場,押金是不克不及退還的。
小荆對公司言而無信的举動大為绝望。他想晓得:公司是不是有权截留員工的礼服押金?
法令阐發
起首理當明白的是:這家粮油公司向小荆收取礼服押金這件事自己就是毛病的,當小荆告退時其又要截留小荆的礼服押金更是错上加错。
《劳動合同法》第九条划定:“用人单元招用劳動者,不得拘留收禁劳動者的住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请求劳動者供给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動者收取財物。”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划定:“用人单元违背本律例定,以治療鼻竇炎,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動者收取財隆乳,物的,由劳動行政部分责令期限退場中投注怎麼玩,還劳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如下的尺度处以罚款;给劳動者造成侵害的,理當承當补偿责任。”
此外,原劳動部在《關于贯彻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劳動法〉若干問題的定見》劳動合同的内容第24項中划定:“用人单元在與劳動者訂立劳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情势向劳動者收取定金、包管金(物)或典馬桶刷,質金(物)。對违背以上划定的,應依照劳動部、公安部、天下总工會《關于增强外商投資企業和私营企業劳動辦理确切保障职工正當权柄的通知》(劳部發〔1994〕118号)和劳動部辦公厅《對‘關于國有企業和團體所有制企業可否参照履行劳部發〔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關划定的叨教’的复函》(劳辦發〔1994〕256号)的划定,由公安部分和劳動行政部分责令用人单元當即退還给劳動者本人。”
從以上划定可以看出,任何用人单元都不得以任何来由请求員工交纳押金,更不得截留員工的押金。据此,小荆可以继续向這家粮油公司主意权力,请求公司退還押金,也能够向有關辦理部分或司法構造反應环境,以此保护本身正當权柄。(据《劳動午報》報导 程文華 状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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